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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与甘肃翔鹏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翔鹏集团永靖县福川水电分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翔鹏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翔鹏集团永靖县福川水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清,第五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晓军,第五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翔鹏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鹏公司),地址: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新源村。法定代表人吴鹏俊,翔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建峡,男,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翔鹏集团永靖县福川水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川公司),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58号6号别墅。负责人吴鹏俊,福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建峡,男,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第五公司与被执行人翔鹏公司、福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兰州仲裁委员会兰仲裁字【2010】第75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翔鹏公司、福川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第五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762029.83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翔鹏公司、福川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其异议为:被执行人翔鹏公司、福川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境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执行人翔鹏公司、福川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仲裁委员会兰仲裁字[2010]第75号仲裁裁决书不属本院执行,应属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许良鹏执行员  戈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