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勇与易安德、熊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易安德,熊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易安德。被执行人熊素琼。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易安德、熊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