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温学伟诉李贵良、灵石县宇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灵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伟,李贵良,灵石县宇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灵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温学伟,男,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被告李贵良,男,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灵石县宇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常青路宝家滩院内。负责人南俊红,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灵石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张化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维胜,男,汉族,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学伟诉被告李贵良、灵石县宇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灵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温学伟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