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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大章与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章,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唐大章,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生。被告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固扎多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唐大章与被告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大章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大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大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唐大章自行承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