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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穆桂森与辽宁宝龙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张会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穆桂森,辽宁宝龙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张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3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穆桂森,男,满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右卫镇大康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宝龙肉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镇安乡羊肠河村。法定代表人:刘子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会,女,汉族,1983年11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西路。再审申请人穆桂森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宝龙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张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二终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穆桂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