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