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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