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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石礼金与杨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礼金,杨遵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511号原告石礼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成木,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遵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礼金与被告杨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礼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石礼金负担。审 判 长  赵海霞审 判 员  王 谦人民陪审员  周长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