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水民初字第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尹文君与苏杰、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君,苏杰,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356号原告尹文君。被告苏杰。被告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文君诉被告苏杰、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文君负担。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云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