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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4年10月28日生,汉族,在校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电力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母。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弥渡县密祉镇大寺街村*号附**号。系张某某之父。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弥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同)9396.2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939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弥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终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