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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龚碧仙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碧仙,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954号原告龚碧仙(系死者魏国恩的妻子),女,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斌,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碧仙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碧仙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