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冬雅、马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王冬雅,马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夏可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雅,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许玄,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鸠兹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冬雅、原审被告马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鸠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被上诉人王冬雅的委托代理人许玄、原审被告马胜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二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莉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