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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与珠海嘉立德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胜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珠海嘉立德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胜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吉中民管字第00005号(2015)吉中民管字第5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陆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艳娥,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逯健芸,���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嘉立德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莫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船营区胜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梁世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峰,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诉珠海嘉立德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胜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且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应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案中,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4)吉中民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4)吉中执外异字第222号执行裁定。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对(2014)吉中执外异字第22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案的执行法院为本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民光实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