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强申请执行杨林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杨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被执行人杨林海,男。林强申请执行杨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清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强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林海所有的房屋已被查封,无执行能力,于2012年8月20日中止执行本案,现中止时间已超过两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