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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某某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