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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琪豪与黄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琪豪,黄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李琪豪,男。被执行人黄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锋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琪豪申请执行黄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章所有的船舶一辆予以了查封,现在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章所有的广安壹号船舶一艘予以续行查封;二、续行查封期间为一年,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乾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