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宋井学与王红星、董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井学,王红星,董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宋井学,农民。被告王红星,农民。被告董海燕,成人,农民,系王红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井学与被告王红星、董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井学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希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