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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宋井学与王红星、董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井学,王红星,董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宋井学,农民。被告王红星,农民。被告董海燕,成人,农民,系王红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井学与被告王红星、董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井学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希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