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知)初字第08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与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希可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08438号原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少祯,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晶晶,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609号。法定代表人杨旭恒,社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鹏,男,1976年4月2日出生,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编辑部主任,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北京希可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横二条2号。法定代表人刘石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小龙,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北京希可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文员,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2幢207号。法定代表人杨雪颍,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与被告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科技出版社)、北京希可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希可尔公司)、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易满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北京希可尔公司、合肥易满分公司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希可尔公司及合肥易满分公司均主张其自身并没有出版、发行、销售涉案图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起诉的依据是云南科技出版社发行涉案图书、汉川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云南科技出版社的住所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汉川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汉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汉川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汉川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京希可尔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横二条2号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希可尔公司、合肥易满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希可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万 迪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