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钟明浪、唐春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诉审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钟明浪,农民。被申请人唐春香,农民,系钟明浪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钟明浪、唐春香作出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13010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9158元,并于2015年2月2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安府计生征决(2015)第13010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代理审判员  兰 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