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庄爱华、巨亚琴等劳动争议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庄爱华,巨亚琴,周萍,赵秀霞,徐明,丁传秋,何金玉,牟爱英,陈丽秋,康玉梅,康惠贞,陈厚连,刘金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乐军,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董金孝,原告职工。被告庄爱华。被告巨亚琴。被告周萍。被告赵秀霞。被告徐明。被告丁传秋。被告何金玉。被告牟爱英。被告陈丽秋。被告康玉梅。被告康惠贞。被告陈厚连。被告刘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爱华、巨亚琴、周萍、赵秀霞、徐明、丁传秋、何金玉、牟爱英、陈丽秋���康玉梅、康惠贞、陈厚连、刘金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