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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保中与袁涛、韩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涛,张保中,韩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涛,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海霞,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中(又名张宝钟),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志成,满城县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东东,成年人,农民。上诉人袁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