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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金某某,女,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长滩镇。被告:李某某,男,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长滩镇。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生育一女李某甲(1995年12月12日出生),并于2009年3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是婚后不久被告对原告感情逐渐淡薄,对家庭生活漠不关心,双方逐渐没有共同语言。现原告已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平时日常生活我对原告照顾不周,今后我会尽量弥补。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后于1994年共同生活。1995年12月12日,双方生育一女李某甲。2009年3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金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确定夫妻双方应否解除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告金某某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被告李某某予以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田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