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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李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