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温某某,女,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姚某某,男,1988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