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涂家麒、贾玉兰与严培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家麒,贾玉兰,严培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涂家麒,无业,;原告贾玉兰,无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加倍,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培培,教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辉、李梓,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涂家麒、贾玉兰诉被告严培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涂家麒、贾玉兰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的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家麒、贾玉兰撤回起诉。诉讼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涂家麒、贾玉兰负担。审判员 李家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超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