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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赵德海与王雪梅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德海,王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德海,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梅,个体业者,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委托代理人:王俭,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再审申请人赵德海因与被申请人王雪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德海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赵德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双城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具有公正性,综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申请对本案再审。王雪梅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赵德海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赵德海的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本院认为,赵德海在王雪梅及其母柳芹向其妻子徐秀丽索要化肥款发生争执并撕打时,赵德海用装有开水的暖壶砸向柳芹和王雪梅,致使王雪梅面部、双手腕部等多处烫伤、划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生效判决据此认定赵德海对王雪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判令赵德海赔偿王雪梅经济损失38,398.46元并无不妥。关于赵德海提出双城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作出的哈双公(新兴)行罚决字(2014)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具有公正性的问题,因双城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作出的哈双公(新兴)行罚决字(2014)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本案民事诉讼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审查。综上,赵德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德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