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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润生申请执行王玉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润生,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胡润生,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1942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杭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9.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0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兰在中国工商银行杭锦后旗支行有存款,存款帐号为0613090601008254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兰在中国工商银行杭锦后旗支行0613090601008254XXX帐号上的存款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