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贤、杨乔贤与被告丁绍明、华凌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贤,杨乔贤,丁绍明,华凌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66号原告杨立贤,男,汉族。原告杨乔贤,男,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廉(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10875087。被告丁绍明,男,汉族。被告华凌臻,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伟(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10764875.原告杨立贤、杨乔贤与被告丁绍明、华凌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21日,原告杨立贤、杨乔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贤、杨乔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贤、杨乔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杨立贤、杨乔贤负担。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