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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郭文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郭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郭文科,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浑江区东兴街。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郭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告郭文科协助原告刘伟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浑执字第423号,执行标的为:被告郭文科协助原告刘伟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文科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执行手续,到期后我院依法委托房产部门协助申请执行人过户,现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浑执字第4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