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悦勇与夏明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悦勇,夏明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13-1号原告孙悦勇,出租车司机。被告夏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悦勇诉被告夏明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悦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悦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