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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陶翠珍与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翠珍,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王岳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058号原告陶翠珍,女,汉族,农民。被告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绪明,经理。被告王岳桥,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翠珍与被告洋县惠鑫建筑有限公司、惠绪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翠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