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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占平与刘福武、杨电立、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平,刘福武,杨电立,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张占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福武(又名刘艳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电立,男,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平诉被告刘福武、杨电立、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张占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占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福武、杨电立、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张占平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