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守珍与湖北京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陈守珍。被告湖北京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兰,系该公司人资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珍诉被告湖北京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守珍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守珍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守珍负担。审判员周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