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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孔祥宝诉被告蔡春靖、刘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祥宝,蔡春靖,刘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28号原告:孔祥宝,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春靖,教师。被告:刘炳华,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祥宝诉被告蔡春靖、刘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祥宝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宝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宝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