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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青娒与林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青娒,林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金青娒。被执行人林海龙。关于申请执行人金青娒与被执行人林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林海龙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郭南江垟(所有权证号:220936)、郭溪镇郭南江垟(所有权证号:074454)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林海龙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BESCCBK43XO3881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浙C×××××(车辆识别号:LFMARE0C080071094)丰田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海龙名下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另,被执行人林海龙名下的车辆目前均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