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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扬富、何中林与何中林、阮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扬富,何中林,阮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338号原告:何扬富。委托代理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中林。被告:阮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扬富与被告何中林、阮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扬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扬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3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扬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