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扬富、何中林与何中林、阮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扬富,何中林,阮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338号原告:何扬富。委托代理人:范宇聪,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中林。被告:阮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扬富与被告何中林、阮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扬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扬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3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扬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