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红儒诉杨涛健康权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儒,杨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王宏儒,男,生于1955年2月16日。委托代理人赵明,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龙,又名杨涛,男,生于1989年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儒诉被告杨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儒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儒对被告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王宏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