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阳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刘阳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汇镇营渠路***号。法定代表人殷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阳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阳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5)达渠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玉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