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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全才与于永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才,于永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赵全才,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彭广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永江,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栋,泰安岱岳徂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才与被告于永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赵全才负担。审 判 长  和法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