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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青松与王琴、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青松,王琴,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99-3号申请执行人:范青松,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琴,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琴、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琴、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