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翠香与孟庆贺、寇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香,孟庆贺,寇天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王翠香。被告孟庆贺。被告寇天星。本院受理原告王翠香与被告寇天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寇天星名下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凌云小区4号楼东四单元3层东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翠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凌云小区4号楼东四单元3层东户;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王常瑞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