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洪艳玲诉被告盛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460号原告:侯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