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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孙某。被告:马某。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韩怡文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