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孙某。被告:马某。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韩怡文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