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启荣与刘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荣,刘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陈启荣,男,194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刘华军,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江阳民初字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华军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