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术盛与肖重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盛,肖重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庭:执一庭拟稿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名称申请执行人王术盛被执行人肖重阳法律文书(2015)丰执字第37号密打印份数:打字:翟海波校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术盛。被执行人肖重阳。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王术盛与肖重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肖重阳应支付申请人王术盛赔偿款人民币36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术盛于2015年7月8日撤销对被执行人肖重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张英龙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