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振兴与滕军、李瑞武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兴,滕军,李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兴,男,51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执行人滕军,男,3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瑞武,男,44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滕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卡号***)二、冻结期间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或挪作它用。三、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