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田仁和与汪善军、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和,汪善军,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田仁和。委托代理人:周锦惠、罗红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善军。委托代理人:欧向晖,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江生。委托代理人:何君丽。原告田仁和诉被告汪善军、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仁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仁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1元,由田仁和负担(免交4761元)。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