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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光生、李春红、温清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光生,李春红,温清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姚光生,男,住平原县。被告李春红,女,住平原县。被告温清元,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光生、李春红、温清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姚光生、李春红、温清元的1.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姚光生、李春红、温清元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提供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02—00188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圣强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