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邓某某,女,2015年6月29日病逝。被告:袁某甲,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乙,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丙,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因病于2015年6月29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黎卫民人民陪审员 谢直林人民陪审员 刘锦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