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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927号原告:邓某某,女,2015年6月29日病逝。被告:袁某甲,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乙,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丙,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因病于2015年6月29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黎卫民人民陪审员  谢直林人民陪审员  刘锦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