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智梅诉被告孔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佳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智梅,孔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佳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吴智梅,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天成,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孔震,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何小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佳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1幢1单元13层11327号。法定代表人:孔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智梅诉被告孔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佳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智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智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吴智梅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