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赵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喜,赵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刘双喜。被告:赵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喜诉被告赵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