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赵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喜,赵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刘双喜。被告:赵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喜诉被告赵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